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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生活垃圾分类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日期:2021-01-09 浏览次数: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和处置环节的管理责任、工作规范和处罚措施,为我市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提供了法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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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垃圾到底该咋分?

     《条例》第三条规定,成都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为基本类别,实行分类投放,并明确了四类垃圾的定义,列举了常见品类,便于市民群众对照分类。具体为: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圾,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到底归谁?

       作为《条例》的创新点之一,成都特别明确了“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条例》第三十条明确:

       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农村散居区域,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道路、广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推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

       按照《条例》规定,成都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按照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目前成都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

       推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是国际大城市垃圾管理通行做法,也是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下一步,成都将会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发展生活垃圾分类产业

       作为《条例》的一大亮点,成都在国内提出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产业发展,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产业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在技术、财政、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产业与现代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智能信息等行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鼓励和培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作业、分类物流运输、分类处理、分类设施设备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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